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属私人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工商业或者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