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和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中供公众通行、低于市政道路标准的村庄主要、次要道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