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违规搭建厕所、禽畜围栏以及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