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违规搭建厕所、禽畜围栏以及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