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亭、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破(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