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亭、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破(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