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供电、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