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