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