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