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