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