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