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扰乱市场的;(二)短尺少秤、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倒卖有价证券或者以有价证券易物的;(四)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五)赌博、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从事伤风败俗、野蛮恐怖卖艺活动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