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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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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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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