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上市经营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监审、监管价格范围内的,按照有关监审、监管规定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