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亮证经营,不得在集贸市场内随意设点或者流动经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