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