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毁坏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集贸市场因规划变动确需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集贸市场管理与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