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