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与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从事电视活动各类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

(四)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办台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