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与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规划要求;(二)有相应的从事电视活动各类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四)有可靠的经费来源;(五)有固定的办台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