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不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接收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设施,并可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