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电视是指制作并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缆、光缆等向公众传播图像、声音以及文字信息节目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电视台包括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