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电视是指制作并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缆、光缆等向公众传播图像、声音以及文字信息节目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视台包括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