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承担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经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设计、施工和安装业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