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每万尾十元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