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南四湖、东平湖的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重要经济鱼蟹类的可捕标准,主要水生经济植物的采收时间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分别由微山县、东平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