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凡在本省湖泊、河流采捕天然生长及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