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八条有效凡在本省湖泊、河流进行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南四湖、东平湖的捕捞许可证,分别由微山县和东平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