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将使用的水面、滩涂发包给集体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库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库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