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二)故意隐匿、删改、毁弃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四)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泄露系统的秘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