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考试、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