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