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