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设立投票站的,应规定投票站地点和范围,以及在本站投票的选民名单;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提前印发各选民小组讨论通过;由监票人、计票人检查票箱,加封或落锁;讲解投票注意事项,凭身份证或选民证和委托证分发选票;投票结束后,开箱验票确认选举有效后密封送选区计票处。在选区总监票人的监督下,按投票站分别计票,并在当日或次日内公布选区选举结果。
对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可组织二至三名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名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流动票箱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召开选举大会选举的,投票选举前,主持投票的人应向到会选民报告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民主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讲清投票的注意事项,而后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