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七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做好选举的准备工作:(一)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而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三)制作票箱,统一印制选票,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排列以姓名笔划为序;(四)在选举日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澄清委托投票人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