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一条已废止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深山区的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