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条已废止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深山区的县,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