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