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