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