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海事机构对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船舶,应当通知船闸管理机构不予提供过闸服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相关船舶信息及时向海事机构通报。海事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船闸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