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汛期和枯水期,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规定,不得为禁止通航的船舶提供过闸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