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五章 机场运营安全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在机场控制区和机场公共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保障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在机场控制区、机场公共区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维护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秩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