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个人由相关县(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由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径流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林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设备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零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宾馆、饭店等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径流区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十一项规定之一的,由径流区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径流区设施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