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物业所有权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