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