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对在抗洪抢险、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防洪规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