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