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堤防、护堤地和水库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坑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林木;(四)占用水库库容;(五)在河道、水库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六)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七)其他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