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开采。个人少量自用采矿,免办审批手续,但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规定禁止采矿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