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发现计量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的计量违法案件应及时处理,并在15日内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