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销售计量器具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定合格证以及厂名、厂址和计量性能。发现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检。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检定合格,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