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制造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